運營商眼里不應只有“利益”
工信部權威統(tǒng)計數據顯示,我國使用手機上網的用戶數量為8.57億人,手機訪問網絡產生的月總流量可達155643TB。
面對如此巨大的“蛋糕”,運營商們都想分一杯羹。眾所周知,在3G時代,中國聯通搶占先機,嘗到了甜頭。因此,在即將到來的4G時代,中國移動和中國電信都奮力直追,瞄準豐厚的市場利潤。但運營商眼里不應只有利益,消費者也不應成為他們“攻城略地”的戰(zhàn)略犧牲品。顧客是上帝,消費者才是市場的核心。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應受到更多尊重和維護。制定更加透明、簡單的計費方式、提供更加優(yōu)質的服務,應是電信運營商獲取利益的前提。“霸王”思維、“霸王”手段,對逐漸步入正軌的市場來說,是行不通的,最終受損的只會是自己。
中消協(xié):電信服務不能限制消費者選擇權
11月18日,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發(fā)布信息,就消費者反映的升級移動4G問題表明態(tài)度。中消協(xié)認為:
依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經營者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各種形式限制消費者選擇權的實現。如時間限制、套餐種類限制等。套餐服務升級后,完全可以提前擬定套餐種類和生效時間,供消費者選擇,而不是要求合約到期后方可選擇,使消費者要么多交一個月3G費用,要么暫時終止接受電信服務。4G是一種新型通信技術,其用戶拓展需要一定時間。電信運營商不應為自身利益阻礙用戶進入或退出某種自己所需的套餐。手機服務升為4G后就不能再選擇2G、3G服務,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運營商在開發(fā)、設計產品或服務時,應綜合考慮多種情形,為消費者設置退出機制,不應人為設置阻礙。對于未能設置退出機制的產品或服務,應視為存在缺陷,因其會造成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而不應投放市場。我會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加強監(jiān)管,從源頭上遏制此類行為,切實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